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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2352号原告:黄某,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金,系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女,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原告黄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黄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坤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