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保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丁红伟等借款合同纠纷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丁红伟,王金荣,周德斌,丁桂芝,吉林万家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辉南县万家福超市有限公司,梅河口市万家福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保第126号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X号。被申请人:丁红伟,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身份证号:X。被申请人:王金荣,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身份证号:X。被申请人:周德斌,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身份证号:X。被申请人:丁桂芝,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身份证号:X。被申请人:吉林万家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山城镇。法定代表人:周德斌,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辉南县万家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辉南县朝阳镇。法定代表人:娄艳玲,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梅河口市万家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高子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申请人丁红伟、王金荣、周德斌、丁桂芝、吉林万家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辉南县万家福超市有限公司及梅河口市万家福超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丁红伟、王金荣、周德斌、丁桂芝、吉林万家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辉南县万家福超市有限公司及梅河口市万家福超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自由资金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丁红伟、王金荣、周德斌、丁桂芝、吉林万家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辉南县万家福超市有限公司及梅河口市万家福超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白宇峰代理审判员 常 菁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