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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合肥源水物资有限公司与黄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源水物资有限公司,黄晓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2643号原告:合肥源水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与洪河路交汇口徽商钢材市场B区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29475E(1-1)。法定代表人:李向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炜,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旭东,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晓峰,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审理原告合肥源水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黄晓峰强价值124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被告黄晓峰强价值124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聂爱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