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欠、张减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欠,张减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11刑初70号公诉机关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欠,男,汉族,1981年4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初中文化,驾驶员,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宋庄村,户籍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2月2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日由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执行逮捕,同年2月24日被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减,男,汉族,1975年2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国购广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2月2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4日被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欠、张减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渝、方彦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欠、张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淮上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张欠、张减和李某喝完酒后,由李某驾车,被告人张欠陪同,将张减送到本市淮上区小蚌埠镇国购广场小区A区。之后李某驾车和被告人张欠从小区东门驶出时,因被告人张欠私自抬动大门拦车杆与小区保安马某2、齐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被告人张欠打电话给被告人张减,张减赶到现场。小区保安报警后,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小蚌埠派出所民警马某1、潘某带领辅警张某锤、崔某、周某驾驶警车赶到现场,表明身份,依法进行处置。处置过程中被告人张欠、张减不停辱骂民警。期间,被告人张减抢夺周某手中执法记录仪,潘某制止时,张减不仅不听还辱骂、威胁潘某,周某、崔某用催泪喷射器向张减脸上喷射。民警继续在现场了解情况的时候,被告人张减将警车内单警装备取出拿在手里威胁民警,被崔某、张某锤制止。随后马某1、潘某在口头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将被告人张欠、张减强制传唤至小蚌埠派出所。当二被告人到小蚌埠派出所后,在值班室内继续对民警进行辱骂。被带至办案区侯问室进行醒酒时,被告人张欠采用暴力方式强行将侯问室监控探头拽下,被告人张减用头部撞击侯问室窗户玻璃,将玻璃撞碎。后,被告人张欠、张减分别被带至询问室、讯问室,二人仍辱骂民警,一直至当日清晨5时许,导致民警无法正常工作。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认定,监控探头一个,价值人民币273元;普通玻璃一块,价值人民币25元,总价值人民币29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欠、张减使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欠、张减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5日0时许,被告人张欠、张减和李某喝完酒后,李某驾车与被告人张欠一起将张减送到本市淮上区小蚌埠镇国购广场小区A区。之后李某驾车和被告人张欠从小区东门驶出时,因被告人张欠私自抬动大门拦车杆与小区保安马某2、齐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被告人张欠打电话给被告人张减,张减赶到现场。小区保安报警后,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小蚌埠派出所民警马某1、潘某带领辅警张某锤、崔某、周某驾驶警车赶到现场,表明身份,依法进行处置。处置过程中被告人张欠、张减不停辱骂民警。期间,被告人张减抢夺周某手中执法记录仪,潘某制止时,张减不仅不听还辱骂、威胁潘某,周��、崔某用催泪喷射器向张减脸上喷射。民警继续在现场了解情况的时候,被告人张减将警车内单警装备取出拿在手里威胁民警,被崔某、张某锤制止。随后马某1、潘某在口头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将被告人张欠、张减强制传唤至小蚌埠派出所。当二被告人到小蚌埠派出所后,在值班室内继续对民警进行辱骂。被带至办案区侯问室进行醒酒时,被告人张欠采用暴力方式强行将侯问室监控探头拽下,被告人张减用头部撞击侯问室窗户玻璃,将玻璃撞碎。后,被告人张欠、张减分别被带至询问室、讯问室,二人仍辱骂民警,一直至当日清晨5时许,导致民警无法正常工作。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认定,监控探头一个,价值人民币273元;普通玻璃一块,价值人民币25元,总价值人民币298元。2017年4月13日,二被告人赔偿小蚌埠派出所300元��毁物品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欠、张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警官证复印件、处警反馈等书证,证人马某1、潘某、崔某、张某锤、周某、方某、李某、马某2、齐某、黄某、杨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张欠、张减的供述和辩解,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意见等鉴定结论,现场示意图、照片、被毁物品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欠、张减使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已赔偿损失,酌情予以从轻��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欠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减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 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