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民初73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7301李发琴与海门市许府牛火锅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琴,海门市许府牛火锅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7301号之一原告:李发琴,女,1955年3月5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东,海门市王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海门市许府牛火锅店,住所地海门镇商业步行街一期12号。经营者:周海亮。原告李发琴与被告海门市许府牛火锅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发琴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发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发琴负担。审 判 长 陆 艳人民陪审员 黄 芬人民陪审员 沈菊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