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建娥与刘长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娥,刘长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437号原告:王建娥,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被告:刘长庚,男,成年,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娥诉被告刘长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王建娥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王建娥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清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