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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8执2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余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余永红,余华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8执2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住所地都昌县都昌镇东风大道368号。代表人:欧阳俊,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余永红,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被执行人:余华标,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余永红、余华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余永红、余华标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余永红、余华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收入人民币37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友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占 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