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单松与吴洋、袁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松,吴洋,袁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1322号申请人单松。被申请人吴洋。被申请人袁迎。单松诉吴洋、袁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单松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单松以担保人韦森名下的位于×××镇×××路××××商住楼××室(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地权××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洋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担保人韦森名下的位于××县×××镇×××路×××商住楼×××室(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地权××××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广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