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执2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俊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赵俊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2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被执行人赵俊霞,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2014)禹商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俊霞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臧秀峰审判员 刘祥涛审判员 姚 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