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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刑更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陈保华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保华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刑更528号罪犯陈保华,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甬仑刑初字第8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保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陈保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保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保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保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亮审 判 员  王敬海人民陪审员  钱晓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