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2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宝印与谢玉山、付秀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印,谢玉山,付秀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2872号原告:张宝印,男,194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玉山,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付秀云,女,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张宝印与被告谢玉山、被告付秀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付秀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印撤回对被告付秀云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