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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执18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安徽环宇公路沥青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恒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徐奉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环宇公路沥青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芜湖恒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徐奉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18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安徽环宇公路沥青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邵芹,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恒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徐奉苗,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奉苗,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关于安徽环宇公路沥青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恒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徐奉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291民初40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芜湖恒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徐奉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奉苗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3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文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四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