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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4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顾秀英与上海嘉定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秀英,上海嘉定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民初4131号原告:顾秀英。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雷,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嘉定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勇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玉龙、张渊,男,公司员工。原告顾秀英与被告上海嘉定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定公交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秀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雷律师、被告嘉定公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玉龙、张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秀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嘉定公交公司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受到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7,953.06元(具体赔偿项目如下图表)。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3日8时25分许,原告顾秀英乘坐被告嘉定公交公司驾驶员朱某某驾驶的沪DKxx**大客车行驶至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普惠路近招贤路路口时,因朱某某操作不当,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该起事故经认定,朱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伤情经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需休息4个月、营养2个月、护理2个月。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嘉定公交公司辩称,承认原告顾秀英主张的事故经过、责任认定及司法鉴定结论。朱某某系被告嘉定公交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原告的具体赔偿项目意见如下图表。鉴于被告嘉定公交公司承认原告顾秀英主张的事故经过、责任认定、司法鉴定结论,经本院审查并无不当,故对原告顾秀英主张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诉辩及本院认定的赔偿项目金额如下图表: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答辩意见本院认定医疗费2,135.46元扣除医保卡支付的费用2,124.82元营养费2,400元40元/日2,400元护理费4,380元40元/日2,400元误工费11,280元无异议11,280元残疾赔偿金74,999.60元计算12年74,999.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2,000元5,000元交通费500元酌情1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58元不认可158元衣物损失500元100元200元鉴定费2,600元无异议2,600元律师费4,000元3,000元3,000元合计107,953.06元104,312.42元上述本院认定赔偿金额合计104,312.42元。因朱某某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被告嘉定公交公司的职务行为,故被告嘉定公交公司应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嘉定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顾秀英医疗费2,124.82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2,400元、误工费11,280元、残疾赔偿金74,999.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58元、衣物损失200元、鉴定费2,600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104,312.42元。该款应汇至原告顾秀英名下银行账户(开户名:顾秀英,开户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新成分理处,卡号:xxxxxxxx)。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9元,减半收取1,229.50元,由被告上海嘉定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上海嘉定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学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