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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郎某某与董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某某,董某某,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1350号原告:郎某某,住尚志市河东乡。被告:董某某,住尚志市河东乡。被告:梁某某,住尚志市河东乡。原告郎某某与被告董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郎元财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35元,减半收取计467.5元,由郎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 晓 宏审 判 员 刘 黎 阳人民陪审员 赵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杨雨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