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5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5刑初237号被告人周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16)黔0525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被告人周成的刑期计算错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将原判决书第3页主文倒数第四行、第五行中“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4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修改为“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审判员 王建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