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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5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5刑初237号被告人周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16)黔0525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被告人周成的刑期计算错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将原判决书第3页主文倒数第四行、第五行中“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4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修改为“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审判员  王建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