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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执25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崔锋与李秀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锋,李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25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崔锋。被执行人:李秀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鲁0591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秀华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的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庆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盖世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