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8民终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巴州凯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德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巴州凯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郑德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28民终6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巴州凯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和静县巩乃斯镇浩伊特勒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西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德炳,男,汉族,1963年8月9日出生,湖北省京山县人,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上诉人巴州凯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德炳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2016)新2827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巴州凯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巴州凯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巴州凯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即收取5元,由上诉人巴州凯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席玉萍 审 判 员 孟梅君 代理审判员 周德斌 二0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德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