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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2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雷霖与王宏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霖,王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29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雷霖,女,汉族,住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雨(雷霖之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宏,男,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上诉人雷霖因与被上诉人王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3民初10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雷霖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雷霖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3民初1047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雷霖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雷霖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雷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洪杰审 判 员  夏兴芸代理审判员  陈 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献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