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民终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胡宪明与付守平、湖北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守平,胡宪明,湖北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志明,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5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守平,男,汉族,1964年1月15日生,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委托代理人邓荣,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路**号九龙太阳城*幢*单元1303。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3000707665111。法定代表人张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怀勇,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审原告胡宪明,男,汉族,1954年10月30日生,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原审被告董志明,男,汉族,1967年4月15日生,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原审被告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3007905555955。负责人刘合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岳峰,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亚平,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付守平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原告胡宪明、原审被告董志明、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2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勇岗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勇(主审)、代理审判员沈德宏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付守平于2017年4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付守平撤回上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守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414元,减半收取计1707元,由上诉人付守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勇岗审 判 员 刘 勇代理审判员 沈德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昝鹏飞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