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海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6执25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海云,女,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506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海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海云在中国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9407.6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继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振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