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2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农行与王小孩、路利才郭银根金融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王小孩,路利才,郭银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30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1732325985。法定代表人任忠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小孩,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路利才,女,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郭银根,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申请执行王小孩、路利才、郭银根金融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王小孩、路利才、郭银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50000元、利息1899.71元,及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48.5元、执行费687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王小孩、路利才、郭银根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如吉审判员 孙居亮审判员 李龙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