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吕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494号原告:吕某,男,1969年3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王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均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吕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吕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吴学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颖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