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202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宋志彬与被告张佃贵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彬,张佃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2民初336号原告:宋志彬,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被告:张佃贵,男,1960年8月18日出生,住第十三师火箭农场。原告宋志彬与被告张佃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宋志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宋志彬负担。审判员 侯保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