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2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邹世忠与绍兴高新区足健汇足浴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世忠,绍兴高新区足健汇足浴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2835号原告邹世忠,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被告绍兴高新区足健汇足浴店,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号国茂大厦*******************室。经营者董少刚,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扶凤县。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邹世忠诉被告绍兴高新区足健汇足浴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邹世忠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高新区足健汇足浴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世忠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世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7元,由原告邹世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莺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