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82民初3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3558娄磊与韩光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磊,韩光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3558号原告:娄磊,男,1982年4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韩光丰,男,1963年6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娄磊诉被告韩光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娄磊不愿交纳诉讼费用,并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磊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董志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纪瑞颖书 记 员 何梓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