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民初3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3558娄磊与韩光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磊,韩光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3558号原告:娄磊,男,1982年4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韩光丰,男,1963年6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娄磊诉被告韩光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娄磊不愿交纳诉讼费用,并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磊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董志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纪瑞颖书 记 员 何梓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