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张德智申请执行都江堰金泰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克尔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智,都江堰金泰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克尔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715号申请执行人:张德智,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被执行人:都江堰金泰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克尔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克尔基,男,1964年7月8日出生,藏族,住黑水县木苏乡小别窝村。申请执行人张德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都江堰金泰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克尔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81民初21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与(2016)川0181执1247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相同,应当并入该案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7)川0181执715号案件并入(2016)川0181执1247号案件一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川0181执71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光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文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