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执复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关于陈星、陈永翔陈贵生不服洪山区法院裁定提出复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家炎,陈贵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复42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陈永翔,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复议人(利害关系人):陈星,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许家炎,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贵生,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陈星、陈永翔因不服本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11执异15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本院审查期间,陈星、陈永翔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陈星、陈永翔撤回复议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星、陈永翔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鹰战审判员  李淑红审判员  徐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