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帅民与吴环宇保证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帅民,吴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帅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吴环宇,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张帅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民终27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吴环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张帅民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吴环宇给付借款本金*****利息*****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40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环宇在延寿县加信镇福安村永发屯南山有承包五荒土地*****亩,申请执行人只要求对五荒土地进行控制暂不要求处置。本院作出(2017)黑0129执5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上述五荒土地经营权。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不发布失信,不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文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华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