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4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苏州优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马清伟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优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马清伟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4699号原告苏州优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铭,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信,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清伟,男,1981年2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优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清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优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优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优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优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邵晓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