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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仲连生、仲从亮等与孙苏猛、李长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连生,仲从亮,仲崇洋,徐玉科,李月兰,孙苏猛,李长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2063号原告:仲连生,男,195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仲从亮,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仲崇洋,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徐玉科,男,193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李月兰,女,1937年6月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卫国,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苏猛,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李长清,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发展大道17号。负责人:莫险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惠,江苏鑫焱律师事务所律师。五原告诉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申请撤销涉案和解协议书,本院认为,五原告应先行提起撤销权之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10元,减半收取2055元退还五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彭金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江亚兰书 记 员 赵丹丹书 记 员 叶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