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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恢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赵磊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王新兰,赵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恢7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1号。负责人邱火发,行长。被执行人王新兰,女,195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广和京源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被执行人赵磊,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广和京源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依据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27011号法律文书,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王新兰、赵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磊(×××)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钓鱼台嘉园4号楼1层0107号的查封、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婧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