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许钢财与张雷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钢财,张雷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1民初697号原告:许钢财,男,196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普,浚县浚州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进行调解,撤诉,代领法律文书,代领执行款。被告:张雷海,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钢财与被告张雷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钢财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钢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钢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4元,减半收取1127元,由原告许钢财负担。审判员 董胜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