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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余璐姣与被告四川正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正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川贝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杨金标、被告臧汉林、被告黄宗虎、被告毛巧芸、被告潘用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璐姣,四川正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正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贝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金标,臧汉林,黄宗虎,毛巧芸,潘用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656号原告:余璐姣,女,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身份证号。被告:四川正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冯石。被告:四川正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杨金标。被告:四川贝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黄宗虎。被告: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冯涛。被告:杨金标,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四川省珙县。被告:臧汉林,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黄宗虎,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毛巧芸,女,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潘用琴,女,汉族,身份证号,住四川省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璐姣与被告四川正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正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川贝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杨金标、被告臧汉林、被告黄宗虎、被告毛巧芸、被告潘用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受理,于2017年4月5日向原告余璐姣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限其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293元。原告余璐姣逾期未缴纳,也未在期限内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余璐姣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璐姣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苑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官晨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