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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合动煤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动煤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209号申请执行人:合动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安。被执行人: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顺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郑仲裁字第0654号民事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61392.99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虎审判员 马 刚审判员 张彦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科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