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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终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金某,矫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8641919838。负责人:展海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女,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法定代理人:金文涛,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盛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现住淄博市张店区。系被上诉人金某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矫斌,男,196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光亮,山东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某、矫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3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涉案交通事故涉及被上诉人矫斌、金某及另一二轮车辆车主。原判将交强险责任全部认定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承担,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36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苏坤明审判员  禚慧聪审判员  孙德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百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