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娄彩霞与陶茂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彩霞,陶茂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630号原告:娄彩霞,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委托代理人:胡杰,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410198855。被告:陶茂檐,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彩霞诉被告陶茂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起诉后被告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彩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娄彩霞承担。审判员 谌祖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喻性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