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特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邵冬俊申请宣告邵成礼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冬俊,邵成礼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特42号申请人:邵冬俊,女,1966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申请人:邵成礼,男,193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诉讼代理人:邵冬梅(系邵成礼女儿),女,1963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申请人邵冬俊申请宣告邵成礼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邵冬俊称,被申请人邵成礼于2011年5月患病入院,诊断为多系统萎缩,目前已完全丧失语言和行动能力,故向法院申请宣告邵成礼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邵成礼平卧于床上,鼻饲管在位,呈昏迷状态,呼之不应,无法与其进行有效交流,无法得知其真实意思表示。代理人邵冬梅称,申请人邵冬俊所述情况属实,同意申请宣告邵成礼无民事行为能力。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邵冬俊、代理人邵冬梅皆系被申请人邵成礼女儿。在本案审理中,经申请人邵冬俊申请,本院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邵成礼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17年4月6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宁脑司鉴所【2017】精鉴字第28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邵成礼目前系昏迷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申请人邵冬俊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邵成礼无民事行为能力,有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邵成礼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斌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