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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赵文菊与张培灿、张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菊,张培灿,张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947号原告赵文菊。被告张培灿。被告张红伟。本院于2016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文菊诉被告张培灿、张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文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培灿、张红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文菊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培灿、张红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菊撤回对被告张培灿、张红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文菊承担。审判员  王永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晨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