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赵文菊与张培灿、张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菊,张培灿,张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947号原告赵文菊。被告张培灿。被告张红伟。本院于2016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文菊诉被告张培灿、张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文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培灿、张红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文菊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培灿、张红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菊撤回对被告张培灿、张红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文菊承担。审判员 王永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晨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