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恢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显申请执行张辉广、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显,张辉广,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恢283号申请执行人张显,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金水区。被执行人张辉广,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周国良,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关于张显申请执行张辉广、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张辉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显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约定的月利率18‰计算);二、被告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张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张辉广追偿。案件受理费3462元。因被执行人张辉广、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18日权利人张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辉广、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6519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