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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81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谢家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家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381刑初113号公诉机关罗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家强,男,195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浮市郁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罗定市看守所。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家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碧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家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谢家强在罗定市附城街道屠宰场门口一摊档处,乘被害人黄某某不备将其放在自行车上的胶袋盗走,内有现金11490元、魅族牌手机一台、银行卡两张及老花眼镜一幅。同日,被告人谢家强因无证驾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后于2017年1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现金及物品并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某;除盗窃所得的现金11490元外,公安机关还扣押到被告人谢家强本人的现金1591.4元。经罗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8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家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人谢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照片;指认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户籍资料及查获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家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家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家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谢家强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家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所处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二、扣押的现金1591.4元,予以没收并折抵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梁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覃烨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