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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6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6民初181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6年7月7日,东乡族,本科文化程度,干部。被告唐某某,男,生于1986年4月7日,东乡族,本科文化程度,教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德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上列原、被告于2014年2月15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同年7月7日领取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有一女儿唐某某某,生于2014年12月23日,现与被告共同生活。2017年元月份,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2017年2月1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离婚。本院受理该案后于2017年4月13日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双方同意离婚;婚生女儿唐某某由被告唐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三、夫妻共同财产东乡县医院廉租房二单元403室留归被告唐某某,购房所剩余债务十万元贷款由唐某某负责偿还。四、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五、家中所有家具留归被告所有,原告只带走个人衣物;六、原告婚前财产一辆甘ALQ9**东风风神轿车归原告所有。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周德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