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2017)鄂0691民初891号罗军诉陈琳 撤诉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军,陈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891号原告:罗军,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鱼梁洲。被告:陈琳,女,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鱼梁洲。原告罗军诉被告陈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罗军承担。审判员 姜 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华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