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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2017)鄂0691民初891号罗军诉陈琳 撤诉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军,陈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891号原告:罗军,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鱼梁洲。被告:陈琳,女,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鱼梁洲。原告罗军诉被告陈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罗军承担。审判员 姜 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华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