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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执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成都市川墙建材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川墙建材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139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川墙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29日作出的(2015)新津民初字第1658号,立案受理成都市川墙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132执13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灵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