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3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华春峰与葛继军、佛山市寇铂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春峰,葛继军,佛山市寇铂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3146号原告:华春峰,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葛继军,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被告:佛山市寇铂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村尾高速公路边开发区自编3号厂房,营业执照:914406043546493099。法定代表人:葛继军。原告华春峰诉被告葛继军、佛山市寇铂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寇铂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春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继军、寇铂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700000元;6.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葛继军为朋友关系。2016年1月22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被告葛继军向原告借款700000元,并于2017年1月21日归还。佛山市金铂兹建材有限公司及被告寇铂公司分别作为担保人并加盖公章确认。签订该协议当日,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及招商银行分别向被告葛继军转账260000元及240000元,剩余200000元为原告现金支付。被告葛继军已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收据》,确认收到上述借款本金。后借款期限届满,被告葛继军并无归还借款。原告遂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对原告起诉的上述事实,本院亦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葛继军为被告寇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司股东有葛继军及梁少娥。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案涉借款700000,均有双方的《借款协议》、银行转账凭证、《收据》等证据,能形成证据链条证明真实的借贷关系。被告葛继军作为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并未归还借款本金,其应承担清偿义务。至于被告寇铂公司作为担保人,亦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葛继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华春峰借款人民币700000元;二、被告佛山市寇铂陶瓷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0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共9420元(原告华春峰已预交),由被告葛继军、佛山市寇铂陶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斯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秋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