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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1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湖南港湘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港湘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74号之二全申请人:徐清辉,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王家珑丰泰苑***房,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69********。被申被申请人:湖南港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金星北路四段89号天园地芳珠宝城。法定代表人:叶辅翼。徐清辉诉湖南港湘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7)湘0112民初1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湖南港湘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扣押湖南港湘置业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现徐清辉以案件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湖南港湘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徐清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港湘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万元的冻结或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长  潘智慧人民陪审员  欧阳辉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肖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