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1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湖南港湘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港湘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74号之二全申请人:徐清辉,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王家珑丰泰苑***房,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69********。被申被申请人:湖南港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金星北路四段89号天园地芳珠宝城。法定代表人:叶辅翼。徐清辉诉湖南港湘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7)湘0112民初1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湖南港湘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扣押湖南港湘置业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现徐清辉以案件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湖南港湘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徐清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港湘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万元的冻结或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长 潘智慧人民陪审员 欧阳辉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肖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