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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江西省信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胭脂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信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胭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21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信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被执行人:李胭脂,女,1973年10月16日生,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江西省信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李胭脂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4民初347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李胭脂应支付申请人江西省信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案款27761.19元,承担执行费316.0元。本院已执行27761.19元,尚有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胭脂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04执2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谌维东审判员  许立元审判员  万晶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