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刑终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邵世全生产、销售假药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世全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刑终180号原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世全,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赣榆县,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商,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现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7月2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辩护人竺建标,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律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邵世全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6)浙0602刑初528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邵世全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邵世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世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基本适当。上诉人邵世全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邵世全撤回上诉。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刑初5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湘静代理审判员 梁赛群代理审判员 谢檬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