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3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小淀中学与王家菊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小淀中学,王家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1960号原告:天津市小淀中学,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小淀村西侧。法定代表人:李东,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兴,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家菊,女,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峰,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市小淀中学与被告王家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小淀中学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小淀中学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小淀中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天津市小淀中学负担。审判员  张兰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洪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