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许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02刑初19号公诉机关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福建省连江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因吸毒于2016年9月22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黄太华,福建宁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蕉检公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羽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黄太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许某在宁德市蕉城区旧少年宫路口,将约0.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黄某,得款人民币100元。同月22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许某,并从其身上查扣甲基苯丙胺计4.8574克及OPPO手机一部。另查明,被告人许某因吸毒于2016年9月22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证言及其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尿液提取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检测照片,宁德市计量所检测证书,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宁公鉴[2016]1839号检验报告,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被告人许某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予以贩卖,数量计5.057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黄太华辨称从被告人许某身上查扣的毒品不应计入贩卖的数量的意见,经查,根据2014年12月11日在武汉召开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纪要》的有关精神,对于毒品贩卖人员购买的毒品数量无法查明的,应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数量,故该辩护意见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许某具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许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此节辩护人黄太华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确定之日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许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没收作案工具手机1部,上缴国库;没收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4.8574克,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违法所得于判决确定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长权人民陪审员 王如贤人民陪审员 张春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安望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