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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潘文永与王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文永,王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877号原告:潘文永(曾用名潘文用),男,1965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王帅,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文永诉被告王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文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文永负担。审判员  李俊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亚威 更多数据: